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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境外就医的。

   因此,如果因意外伤害产生医疗费用,我们首先要对照上述条件来看看是否属于不予支付的范围,下面就先看几个案例吧!

案例一:退休的老王在市场买菜时与卖菜青年小刘发生口角,最终两人扭打在一起,导致老王右手脱臼,小刘头部血肿。经众人调解后,两人同赴定点医疗机构外科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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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老王和小刘虽然属于医疗保险的参保人群,但两人因打架斗殴产生的医疗费用属于上述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情形,因此不能予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报销。

案例二:赵大爷走在路上被撞倒了,如果撞倒赵大爷的肇事者逃逸了,目前找不到,那么赵大爷看病治疗只能自己掏钱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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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上述情况中,如果肇事者逃逸无法找到,医保基金可以先行支付赵大爷的医疗费用。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赵大爷这种情况应当由肇事者这个第三人负担,肇事者逃逸不支付的,可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医保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肇事者追偿。

案例三:冯先生在上班途中被车撞倒,也应由医保支付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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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述情况中,冯先生因为是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首先要按照事故的责任来确定医疗费用的支付主体。如果冯先生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中承担主要责任,一般不属于工伤保险支付范围,其本人责任内应承担的医疗费用可申请由医保进行支付。如果是对方承担全部责任或主要责任,一般属于工伤保险支付范围,则医保不予支付,详情建议咨询工伤部门。


  如何申请意外伤害医疗费用的报销!

   线下可通过:


  昆山市医保综合服务大厅、各区镇医保经办网点(限10万元以下医疗费用)、昆山农商行及苏州银行“医保便民服务站”网点(限10万元以下医疗费用)


   线上可通过


  “昆山市医疗保障局”微信公众号或江苏医保云APP


   申请时需提供:


  1.参保人居民身份证、江苏省社会保障卡或医保电子凭证,委托他人办理的,代办人还需提供居民身份证原件。


  2.本人银行卡账号。


  3.(1)门诊费用报销:医院收费票据(纸质票据提供原件,电子票据提供纸质打印件)、门急诊费用清单、处方底方或病历资料,急诊需提供急诊诊断证明或急诊病历,抢救需提供门诊抢救病历或急危重伤病分级诊断证明或死亡证明。


   (2)住院费用报销:医院收费票据(纸质票据提供原件,电子票据提供纸质打印件)、住院费用清单、出院记录,急诊需提供急诊诊断证明。


  4.意外伤害就医的应提供交警事故认定书或法院判决书或调解协议书等公检法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一份,无法提供的应填写个人承诺书。




服务热线: 0512-57559009

母婴热线: 0512-57026117

东部新院区:昆山市前进东路5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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