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我市基本医疗保险苏州大市范围内
异地就医政策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昆山市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昆政办发〔2020〕88号),2020年7月1日起我市开始实施医疗保险相关基本政策和待遇标准调整,正式启动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为适应市级统筹工作要求,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医保经办服务,方便参保人员异地就医,经研究,决定调整我市基本医疗保险苏州大市范围内异地就医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居民医保苏州大市范围内转外门诊费用新增纳入报销范围,报销比例在调整市级统筹对应项目前暂仍执行我市原有规定。
二、归并简化苏州大市范围内转外和居外异地就医登记备案手续,取消居住证明或有转诊资质的医院出具的转外就医证明,参保人员可携带本人身份证、社会保障卡前往各医保经办窗口、有转诊资质的医院,或通过昆山人社在线微信公众号原异地就医备案网上办理通道,申请办理苏州大市范围内异地就医登记备案手续。
三、归并简化苏州大市范围内异地就医登记备案手续后,参保人员在一个医保年度内在本市和苏州大市范围内异地就医二次及以上住院的,起付标准实行递减制,其中第二次为标准的50%,第三次及以上起付标准为100元。
四、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后,参保人员在苏州大市范围内就医地联网结算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应持社会保障卡直接划卡结算。
五、原已办理过苏州大市范围内转外异地就医登记备案手续的,一年有效期在今年下半年到期的,不需重复办理,有效期自动延续。
六、未按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直接到苏州大市范围内就医地异地就医的,暂仍执行原有关降低报销比例规定。
本通知自2020年7月1日起执行。以后苏州市医疗保障局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昆山市医疗保障局
2020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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